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,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行政处罚信息(六合区),涉及南京昊扬化工装备有限公司,该单位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八条。具体信息如下:
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| 行政相对人名称 |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| 处罚事由 | 处罚依据 | 处罚结果 | 处罚决定日期 | 法定代表人姓名 | 失信程度 |
宁环罚〔2023〕16021号 | 南京昊扬化工装备有限公司 | 913201167904370468 | 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四十八条“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油、化工、制药、矿产开采等企业,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,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,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。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、围挡、遮盖、清扫、洒水等措施,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、传输、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”的规定。 |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“违反本法规定,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拒不改正的,责令停产整治:(五)钢铁、建材、有色金属、石油、化工、制药、矿产开采等企业,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、密闭、围挡、遮盖、清扫、洒水等措施,控制、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;”的规定。 | 1、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; ? 2、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(¥20000元整)。 | 2023/2/13 | 高驰 | 一般 |